父亲,你有权剥夺我的生命吗?
—论生命权
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吴行军
昨日上午,记者从河南省平顶山市警方获悉,今年10月4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村北地一机井内发现的一具无名男尸,经当地警方不懈努力已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张某军被抓捕到案。据当地警方消息,犯罪嫌疑人张某军与被害人张某凯系父子关系,因被害人张某凯有精神病史,其行为经常对家人构成生命威胁,其父张某军逐生杀意,最终亲手杀死了自己23岁亲生儿子。
亲手杀死与自己血浓于水的儿子,当时这位父亲会怀着怎样的心情呢?话说这位被害人患有精神病史,经常会对家人构成生命威胁,难以想象这家人每天的生活是怎样的?才会让这位父亲亲手结束了一个年轻的生命,再亲手葬送了自己的未来,让这个家庭将陷于更加黑暗的境地。不管怎样的哀叹,最终,这位父亲要承担法律上的惩罚。
按刑法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从刑法的法理上讲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 在实务中生命权剥夺的情形很多,以剥夺生命权的主体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法官判处罪犯死刑、警察使用武器致人死亡、军人作战夺取敌人生命、医生为孕妇堕胎、医生宣布病人脑死亡、个人因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个人自杀等类型。这是在司法上来说是合乎法律的剥夺他人生命权的。但是法律没有赋予任何的一个个人可以凭自己的主观判断认定他人为死刑并执行的。而法律上剥夺他人生命权是有特殊的情形要求和法律要求,而且执行死刑的程序也是非常严格。比如刑法中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死刑的程序是非常复杂和严谨的。
这个案件比一般的故意杀人罪特殊的地方是犯罪嫌疑人提到,被害人有精神病患史,经常对家人的生命构成威胁,这也许是导致嫌疑人起杀意的关键原因。这里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是无行为能力人,无责任人,即使其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构成威胁法律也无法对他进行惩处。
这里也提醒了国家和社会对精神病患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济和保护,一般的家庭是无法承担治疗费用和看护压力的。每年的精神病患者都在呈上升趋势增加,而治疗精神病患者的专业人士和专业机构却没有增加反而有减少的趋势。现在社会的工作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导致人们的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不仅身体处于亚健康,更为严重的是精神处于亚健康。每次那些惊心动魄的新闻不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吗?甚至是我们身边的亲戚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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