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上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处罚,刑法有明确规定,应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下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不论是否醉酒,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较多的广场或其他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发出《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和黎景全案、孙伟铭案两个醉酒驾车犯罪案例,对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起到了指导作用。但“指导意见和案例”不是司法解释,也不是立法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关于“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应以立法解释的方法对刑法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含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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