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男,汉族,1961年9月8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丰乐大街*号。电话:
被告:潘**,女,汉族。1963年1月3日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丰乐大街*号。电话:13710393***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整天在赌场度过,从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结婚二三十来我完全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感受过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作为男人,我要努力挣钱养家糊口,而被告却从来没有体谅过我。多年来我们争吵不断,并经常打架,现已分居十多年,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与被告是符合以上法律第3、4点的离婚情形的。故此,希望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让彼此追求各自的幸福生活,不要让两个没有感情的人再栓在一起了,这样只会徒增当事人的痛苦的。恳求法官为人民服务,体恤当事人疾苦啊!
原告已经是第四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了!
第一次起诉的案号是(2012)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59号。第二次起诉的案号(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3号。第三次上诉的案号是(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760号。一般来说,第二次起诉离婚的都应该判离婚的了。怎么都好,最重要的是双方已经没有感情了,还不判离婚,硬绑在一起,当事人双方都痛苦啊,况且,这更是不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14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中第7点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第10点是,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无论怎样,原告已经是第四次向法院诉讼离婚的了,如果原告认为双方还是有感情的,也不会第四次要求离婚啊!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已经是没有夫妻感情的了,夫妻感情是完全破裂的了,希望法官感同身受地换位地理解一下原告不能自由追逐幸福的痛苦,成全原告离婚,感激涕零!
故此,特向法院起诉,希望判如所请为盼。
谢谢!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潘树海
2013年10月14日
这个离婚案,因为没有律师指引,原告起诉离婚多次,法院都判决不准离。后来,经本律师指点后,不出6个月就成功离婚了。因为男女双方分居10多年了,已经一点感情都没有了,分手对双方来说都是好的。
本栏目:深圳光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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