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


北京市第十三界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中,北京市中级法院某法官提供了题为《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在劳动者一方的,是否支持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的请求?》文章,并收录在该案例研讨会的《会议材料》中,该文以闫某劳动争议案例为例,作者表达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82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的观点。笔者对上述观点持不同意见,《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案件逐渐增多,而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因为未签订书面合同非用人单位主观过错、超过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笔者将通过本文对于未续签合同双倍工资的适用问题发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于该条应如何理解:


首先,该条设立的背景,在《劳动法》颁布后10多年间,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不容乐观,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法律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得劳动者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因缺乏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处于不利地位。该条制定正是考虑以上因素。


其次,该条属于具有强制性、惩罚性的规定。其立法意图在于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实践中,该条制定后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大大改观。


再次,该条的内容清晰、明确,对于主观过错能否作为本条适用的参考因素未作表述,应理解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再次,目前,对于该条规定的合理性的存在质疑,主要认为如果单位尽到合理通知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而劳动者无故不予签订,仍由单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公平。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目前劳动关系的现状主要存在于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不签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少之又少,且多是因为合同条款与实际不符而又无法通过协商予以变更的情况,而纯粹因为劳动者的无任何理由拒签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即便劳动者的原因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并非处于只能被动的支付双倍工资而无法得到救济的尴尬地位,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终止劳动关系的做法得到救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最后,将主观过错等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原因作为是否支付二倍工资的依据,将使得用人单位可以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单方制定含有不合理条款格式合同范本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该劳动合同的途径,造成因劳动者不同意不合理条款而拒绝签订该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轻松规避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责任的后果。


综上,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实际上是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制定的具有惩罚性的条款,正确理解该条款的制定的背景、立法意图及内容,是适用该条款前提,对于该条款随意解释,不利于该条款的正确适用,更不利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会议材料》中虽提到仅供参考,不作为任何案例及诉讼活动的依据,但是作为中院的真实案例,其观点无疑会对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2014-07-26 09:43: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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