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从未去过我们区的民政局,却被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我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离婚登记行为无效。区民政局辩称,我的起诉已超过5年最长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1.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是无效行政行为。
离婚登记是公权力对有关法律事实的确认,是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关键证据是民政部门留存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协议书。本案中被告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没有原告的签名,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曾申请离婚,离婚登记行为缺乏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是对于什么是无效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理论通说认为,无效行政行为是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重大”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重大的影响;“明显”是指一般理性人均可轻易对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作出肯定判断。被告的离婚登记行为明显没有事实基础,且对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重大影响,属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应为无效行政行为。
2.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无效行政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没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无效行政行为产生以下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不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在任何时间请求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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