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年)阳民一初字第905号
原告罗xx,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那坡镇洞印村XX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xx,男, 1979年4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农民,住田阳县坡洪镇天安村XX屯xx号。
委托代理人:xxx,广西田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xx诉被告梁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2月原、被告相识后恋爱,不久双方同居生活。2008年1月18日生育女儿梁X晴,现在田阳县实验小学读书。2009年7月7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时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5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同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9月2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被告行抚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xx与被告梁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梁x晴由被告梁xx抚养,原告罗XX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从2014年12月1日起付至农儿18周岁止。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原告每月将抚养费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广西农村合作银行,户名:梁XX,帐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原告罗XX自愿支付给被告梁XX抚养女儿生活补助费3000元,定于2014年11月13日付清;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罗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诉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XX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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