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商场业务员乙到丙公司采购空调,见丙公司生产的浴室防水暖风机小巧实用,尤其在北方没有来暖气之前,以及停止供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对普通家庭非常实用,遂自行决定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暖风机。货运到后,甲商场即对外销售该暖风机。后因该市提前供应暖气,暖风机的销量大减。甲商场这时想到乙是自作主张购买暖风机,商场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丙公司因收不回货款而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陈负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上述法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的情形,其中若发生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享有追认权。其次,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但并未否认,即使该民事行为是无权代理,也被认为是代理人同意实施该民事行为。
本案中,业务员乙的行为是一种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应被视为无权代理。而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甲商场实际上接受了乙购买的暖风机并且有一个事实上的销售行为,因此甲商场是用实际行为表明其对该效力待定的合同进行了追认,追认后的合同视为有效合同,甲商场应当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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