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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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裁 定 书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09号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孙某,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孙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在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查,被告孙某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孙某居住在武汉市江岸区某大道**号10栋2单元701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孙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故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孙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判员  周鸿冰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记员  叶 俊 KhV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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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7: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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