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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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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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46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李某某,女,1964728日出生,汉族。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耿婷,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负责人孔某某。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胡家声、钟威,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科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8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菊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婷,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家声、钟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科宝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李某某系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员工,2014327日、2014418日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因发生经营困难分别向原告李某某借款110000元及200000元,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缴纳房租。该事实有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经理、财务出纳亲笔签署,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盖章确认的借条为证,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原告李某某多次向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公司索要,二被告均拒绝支付该借款。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系被告某某科宝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注册资金为0,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分公司的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承担。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我院,要求判决:1、两被告归还原告李**借款310000元;2、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110000元自2014328日起计算,200000元自2014619日起计算,计算至借款实际支付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辩称原告李某某提供的两份借支单上加盖的公司印章并非该公司的印章,而且原告李某某所主张的两笔借款均未进入该公司指定账户中,借款并非被告某某宝公司武汉分公司所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借支单两份,证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10000元的事实。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银行转账单三份,证明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支付借款310000元,其中250000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剩余6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对原告李**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提出两份借支单上加盖公司印章并非该公司的真实印章,真实印章由该公司目前负责人孔某某掌握,借支单加盖公司印章为该公司前负责人吕纯卓聘用的使用“某某”的假名的经理等人伪造私刻的印章,“某某”等人还使用私刻的印章制作了20138月江汉区工商局年检的材料,借支单上署名的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与该公司均无劳动合同,三人均受“某某”的聘请在公司做事,且借支单一般为公司员工向公司借钱所用,公司借钱应当出具借条,另外,两张借支单上条形码一致,不符合一般会计要求;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三笔转款均未打入公司账户,不能证明借款人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举证如下: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说明一份,证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真实印章情况及“某某”等人伪造印章的情况。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关于某某河北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指定收款账户的说明,证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所有款项往来均应当进入公司指定账户。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李某某对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该证据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自行制作,且认为某某河北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认可两份借支单上加盖的公章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在工商局年检的公章一致,即使“某某”等人确实私刻印章,因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在对外经营中长期使用私刻的印章,该私刻印章也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有账户,不能证明本案借贷关系不成立,且借支单上注明用途为用于发放工资及支付房租,所以即使借款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也不能代表借贷关系不能成立。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虽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提出公章并非该公司的真实印章,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也并非公司员工,但因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认可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系受公司前负责人吕某某聘用的使用“某某”的假名的经理聘请在公司做事的人员,且认可该印章曾在20138月该公司年检时使用,足以说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管理存在混乱情况,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支单的行为应当视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行为,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无法证明李某某转出款项并非被告河北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所借,对上述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上述举证质证情况,以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系被告某某科宝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该公司原负责人为王某,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均为该公司工作人员。2014312日,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其中有50000元转入薛某某账户中,剩余60000元以现金形式向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支付,2014327日,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向李某某出具借支单一份,载明:借支人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借支事由为用于发放工资、房租,金额为110000元,并由薛某某、王某某在该借支单上签字后加盖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的印章,姚某某后于2014625日在该借支单上签名确认。2014417日,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再次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李某某于当日将借款50000元转入王晓方账户中,次日将150000元转入薛某某账户中,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于同日向原告李某某再次出具借支单一份,载明:借支人为某某宝公司,职务为王某,借支事由为公司用(最多2个月)(李某某),金额为贰拾万元整,201441750000元,2014418150000元,备注为“某某借李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再次由薛某某、王某某、姚某某在该借支单上签字后加盖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印章。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返还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请求返还。原告李要求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偿还3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人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设立的武汉分公司,因该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被告某某河北科宝公司应对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原告李某某于2014312出借的110000元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两被告经催告后未归还借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李某某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李某某于2014418日出借的200000元的还款期限为2014618日,两被告逾期未还,应当自逾期之日2014619日至判决生效履行之日止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对原告李某某超出上述标准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某某分公司提出的借支单加盖公司印章为王某等人伪造,款项未进入该公司账户,借贷关系不能成立的辩称,因王某原为该公司的负责人,且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亦认可加盖的公司印章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年检,故加盖了上述公司印章的借支单上记载的债务应视为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债务,由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及被告某某科宝公司共同承担,故对被告某某科宝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10000元本金自2014829日起,200000元本金自20146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75元,其他诉讼费80元,共计3055元,由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李某某已预付,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某某科宝中荷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某某)。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黄菊兰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叶 俊 rZ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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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6:5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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