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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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326号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执行董事。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陈锡明,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武汉某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某某,女,1963年3月22出生,汉族。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白明旭,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鸿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瑾、熊楚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锡明、被告武汉某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熊某的委托代理人白明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武汉某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7日购买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电缆一批,总货款为514206元,后经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多次前往催收,被告以人造大理石建筑材料抵作归还货款82006元,于2010年被告熊某使用打卡汇付二次计支付货款53000元。直至2012年4月份双方对账,被告认可还欠货款379200元,被告口头也承诺半年内归还。但被告总是一拖再拖。故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379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案是被告熊某与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之间发生,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无合同也无付款依据,该货款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达成协议,被告熊某同意其个人承担债务,故该款项应当由被告熊某个人支付。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熊某辩称,被告熊某个人从没有与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没有与其发生货物交易,即本案争议也没有支付过货款,没有承诺该款项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证据证明与其发生货物交易的是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情况说明》中也认可该交易,承担义务方应为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某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如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不撤回对被告熊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对被告熊某的诉讼请求。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电缆一批,价值514206元。2013年8月6日,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在2008年9月7日购买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电缆一批:YJV22-3*150+1*70;YJV22-3*25+2*16;YJV22-3*25+1*16;YJV22-5*10,共计人民币514206元。因资金困难未能付清,尚有余款379200元。后因公司内部股东发生转让情况,经与股东熊某商议该笔余款由熊某承担,请与熊某直接结算。因379200元余款未付,现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及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熊某的陈述及《情况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向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交付电缆后,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全额支付价款。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了尚有余款379200元未支付,应向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此款。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792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经与股东熊某商议该笔余款由熊某承担,请与熊某直接结算。被告熊某不予认可,系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单方行为,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379200元货款经商议由被告熊某承担,其辩称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某达成协议,被告熊某同意其个人承担债务,由被告熊某支付该款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熊某辩称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200元;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受理费3494元、送达费138元,共计3632元,由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武汉熊某建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无锡市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周鸿冰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林 瑾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人民陪审员  熊楚柱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叶 俊 Bd8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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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6: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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