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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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69号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朱志熙、胡家美,湖北高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甘露,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作出(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吴某某名下位于湖北省蕲春县某某镇某组的房屋价值100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菊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熙、胡家美,被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甘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诉称,被告吴某某以急需用钱为名,于2013年3月27日向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并答应立即归还,现借款已近一年半,期间原告张某曾多次向被告吴某某催要但被告吴某某仍未归还。原告张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我院,要求判决:1、被告吴某某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2、被告吴某某承担本案的保全费、诉讼费。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辩称,其与原告张某之间并非亲属关系,被告吴某某并未向原告张某借过钱款,本案实际上与案外人胡赐龙有关,案外人胡赐龙利用与本案相似的手法对多人进行诈骗,该诈骗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原、被告均为诈骗案件受害人,原告张某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起诉胡赐龙,请求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原告张某滥用权利,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已经侵犯了被告吴某某的财产权益,要求立即解封被查封的房产。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举证如下: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一、借据,证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据二、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证明原告张某向被告吴某某转款以支付本案借款1000000元的事实。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系均提出异议,认为借据明显系格式借据,有多处空白且无落款日期,借据空白处填写内容笔迹与借款人落款签名明显不是同一笔迹,可以合理怀疑借款人先落款签字后再填写相关内容;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全部借款流入的账户对应银行卡系由案外人胡赐龙掌握。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上述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一,被告吴某某提出对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在本院指定的一周之内提交笔迹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该借据虽无落款时间,但因该证据有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加以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根据原告张某的申请,证人当庭作证的证言有: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人计瑞麟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被告吴某某称办理大额信用卡需要保证金,向原告张某借款100万元的事实,原告张某当时因为自己卡上只有70万元,让计瑞麟代其向被告吴某某转账30万的事实。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被告吴某某向其老板原告张某要求借款100万元的事实。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上述举证质证情况,以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3月27日,被告吴某某以办大额信用卡短期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00元,同日,在被告吴某某的指示下,原告张某将其中的700000元借款以转账的方式支付至吴某某622***793的银行账户中,原告张某还委托计瑞麟将剩余的3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吴某某的同一账户中,被告吴某某未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后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据。本人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00ˉ元”。本人自愿支付月息3%。同时将坐落于蕲春某组的房产,建筑面积㎡作为抵押,承诺于2014年4月2日前归还,则由乙方任意处置该房产。由此产生的过户费、贷款费、律师费、诉讼费或执行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在(包括利息)由借款人全部承担。借款人:吴某某”,但未载明落款日期。后被告吴某某未依约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张某遂诉至我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被告吴某某后书面承诺了还款期限,则应当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还款,原告张某要求被告吴某某归还借款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提出未实际控制原告张某转账支付的银行卡,双方无借贷关系,原告张某应当向案外人胡赐龙主张权利的辩解理由,因借款的意思表示系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张某作出,且款项直接打入被告吴某某提供的其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双方借贷关系已经依法成立并且履行,后该款在被告吴某某卡中被他人取得,被告吴某某与案外人胡赐龙之间就该笔款项的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且与原告张某无关。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故对被告吴某某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张某已预付,被告吴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黄菊兰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叶 俊 id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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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6: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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