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本文仅供参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如需专业解答,请与本律师直接联系。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见解】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以侵权人的具体责任为前提,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机动车被盗抢等特殊情况除外。商业三者险的赔偿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合同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系合同义务,交强险系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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